REACH附錄XVII限用物質測試
歐盟REACH法規(即歐盟法規"EC"No.1907/2006)是關于化學品的注冊、評估、授權和限制的法規,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。歐盟REACH法規將產品分為"物質"、"混合物"和"物品"三類,影響到幾乎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。
歐盟REACH法規第67條第1款規定:"物質、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錄XVII中受限制物質時,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,將不得投放市場"。該規定指出,制造商或進口商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產品中不得含有REACH法規附錄XVII中的限制物質,它是歐盟建立的一張保護歐盟環境和公民健康的安全網。企業必須確保在歐盟銷售的產品中不含有相關的限制物質,因此,企業應對REACH法規不僅要關注SVHC,還需關注法規附錄XVII中列出的各項限制物質在相應產品中的存在情況。
"REACH法規管控"的產品范圍相當廣泛,包括電子電氣產品、化學品等產品,只有少數產品不在REACH的管控范圍之內。對于企業而言,深入了解REACH對應要求是企業采取針對性管控措施的基礎。
丨服務范圍
包括電子電氣產品、紡織品、家具、化妝品等。
丨測試內容
物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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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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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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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棉纖維 Asbestos fibr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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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合物和物品中不得有意添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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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溫隔熱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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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機錫化合物 Organostannic compound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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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1日起,物品及其零部件中,三取代有機錫≤0.1%(以錫含量計); 2012年1月1日以后,成品及其零部件中,DBT≤0.1%(以錫含量計);
2012年1月1日以后,成品及其零部件中,DOT≤0.1%(以錫含量計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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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VC 熱穩定劑 油漆、涂料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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鎳 Nick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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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體穿孔類飾物的鎳釋放量不得超過0.2μg/(cm² ?周); 與皮膚直接及長期接觸的物品(如耳塞、手表等),鎳釋放的速率不超過0.5μg/(cm²?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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鍍層、合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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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環芳烴 PAH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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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人體長期或反復接觸的塑料和橡膠材料中的8種PAHs [苯并(a)芘;苯并(e)芘;苯并(a)蒽;?;苯并(b)熒蒽;苯并(j)熒蒽;苯并(k)熒蒽;二苯并(a,h)蒽] 一般產品每項PAHs≤1mg/kg; 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每項PAHs≤0.5mg/kg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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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料、橡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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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苯二甲酸酯類 Phthalat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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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的增塑材料中,DEHP+DBP+BBP≤0.1%; 可入口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上的增塑材料中,DINP+DIDP+DNOP≤0.1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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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VC等塑料 油墨、涂料 膠粘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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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馬酸二甲酯 DMF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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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或任何部件中DMFu濃度超過0.1mg/kg不得投放市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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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霉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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偶氮染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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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有可釋放出濃度高于30mg/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不得用于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制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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紡織品 皮革制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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丨分析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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